第十一章 贿选风波(2/3)
皮尔夫人看到这样僵下去也不是办法,于是婉的开询问道。
“法官生,我可以咨询您一项关于法方面的问题吗?”
治法官笑着点头:“当然可以,为陪审员解答疑惑正是我的职责。”
皮尔夫人琢磨了好一会儿,这想出了一个可以不让治法官为难的问法。
“那么,请问您,如果一个盗窃了价五令以上的犯人,如果其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了烈的悔过意向,有极大的罪恶,并他还是个未成年人,那么法庭会出么样的判决呢?”
“哦!常棒的问题!”
治法官一本正经的答道。
“我相您刚听亚瑟警官演讲时,一定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人物——塞缪尔·罗利勋爵。
虽然在场的生女士们可能对这个字到陌生,但他却是我们法的大人物,也是我极其推崇的一位学识渊博的法学家。
虽然他在1808年提出的革刑法议案并没有到议会的全面,但是其中还是有部分条得到了批实施。
其中有一条对于未成年犯人的额外豁免则,在这里我可以解释给大家听。
因为未成年罪犯还不有的判断能力,所以对于犯下较轻罪行的儿童犯,可以用让吉普赛人陪伴其一个月、鞭刑、枷刑等其他措施来代替入狱作为惩罚。
而对于那些犯下暴力重罪的,但却怀有烈的悔过心的714岁儿童,可以酌情考虑不判死刑,而是判等次一级或次一级的惩罚。
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,如果罪犯的体状况欠佳,又或者是犯罪时年龄过小,因此导致其不适合的,我也不会考虑动用这一惩罚措施。
所以,如果是我碰上了这种情况,比如一位犯有盗窃罪的儿童犯。
涉案额在十令以上的,判处年监禁。
涉案额在五到十令的,判处五年监禁。”
陪审里那个自称是三个孩子母亲的胖女士问道:“那如果是盗窃令士呢?”
“女士,你这可就有点让我难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