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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第一节—入学与注册—
第八条: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,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,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如果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,应事先用电话、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说明原因,并办理请假手续,报道时随带相应证明。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,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九条:新生报到时,新生所在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;
(一)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
(二)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十条: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情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。
(一)有以下情形的新生,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(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)。
1.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(针对个别新生在征集的体检复检、政审和定兵过程中,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错过入学注册时间的,可凭县(市、区)征兵办出局的情况说明准予入学,补办新生报到手续);
2.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,可折你去哪个保留入学资格两年(学生为公司法人或占股份30%以上的股东);
3.因病、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的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
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
(二)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(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);
1.入伍新生应到入伍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,填写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》一式两份,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,由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邮寄至我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。
2.其它形式的保留入学资格,应在新生报到时,填写《学籍异动申请表》,并按相关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。
(三)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流程(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):
1.学院对新生提供的入学材料等进行审查,审查合格的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
2.对逾期(超过应编入年级新生入学报到时间)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。
第十一条:学生入学后,学院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;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生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,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、信息是否准确等。若发现存在问题,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。
第十二条: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等,在校学习期间的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到校报到,办理注册手续。
(一)报到并缴费者(含学费、住宿费等),予以注册。
(二)未报到或未缴费者(含学费、住宿费等),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,不能参加选课(取消已预选课程)、听课、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,擅自参加者视为无效。
(三)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(四)因教学安排,开学时到外地实习者,在实习结束后到校报到,办理注册手续。
(五)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(六)学院认定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
各系应及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,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。
第十三条: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道日期,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,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,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,可提前办理离校。
第二节—学制与学习年限—
第十四条:普通本科的学制(以下称为标准学制)为四年或五年,专升本的标准学制为一年。
第十五条:以标准学制为参考,实行弹性学习年限。
(一)普通本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,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,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。
(二)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、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,普通本科允许